邹芬兰、湛翠英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626执17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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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626执1701号案件名称
邹芬兰、湛翠英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平江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邹芬兰;湛翠英;彭飞燕;彭结民;湛君良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626执1701号申请执行人:邹芬兰,女,194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平江县。申请执行人:湛翠英,女,1962年2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平江县。申请执行人:彭飞燕,女,1986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东省阳西县。申请执行人:彭结民,男,1983年1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平江县。被执行人:湛君良,男,197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平江县。关于彭结民、邹芬兰、湛翠英、彭飞燕与湛君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作出的(2021)湘0626民初19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湛君良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彭结民、邹芬兰、湛翠英、彭飞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湛君良偿还申请执行人彭结民、邹芬兰、湛翠英、彭飞燕借款本金40750元及利息(以本金25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6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照月利率1.5%的标准计算利息,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5.4%的标准计算利息);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自判决书确定付款之日起,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负担本案受理费400元,申请执行费511.25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后,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同时向被执行人湛君良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21年8月19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对银行存款、机动车、证券、工商及不动产登记等进行查询;在平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对被执行人的公积金进行调查;在其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进行了调查。通过上述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湛君良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9月18日,对被执行人湛君良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发出限制消费令,2021年9月18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对申请执行人彭结民、邹芬兰、湛翠英、彭飞燕进行约谈时一并告知,其对本院调查的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和措施无异议,亦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采取执行措施的财产线索,同时表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22日,本案尚未执行到位标的40750元及利息,受理费400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本案被执行人湛君良有可供采取执行措施的其他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彭结民、邹芬兰、湛翠英、彭飞燕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0626民初19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张京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朱铭章书 记 员 王益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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