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世藩、徐永国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83民初57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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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83民初5762号案件名称
何世藩、徐永国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庄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何世藩;徐永国;焉军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83民初5762号原告:何世藩,男,1929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闽燕,女,196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系何世藩儿媳妇。被告:徐永国。被告:焉军。原告何世藩与被告徐永国、焉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原告何世藩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何世藩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 强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娄严文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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