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露与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深圳市乐嘉丰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民初3105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渝01民初3105号之一案件名称
陈露与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深圳市乐嘉丰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陈露;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深圳市乐嘉丰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民初3105号之一 原告:陈露,女,汉族,1994年5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慧娟,重庆履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乐嘉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笋岗东路 2121 号华凯大厦 2109 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42604322T。法定代表人:何熙。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571460916M。法定代表人:蒋凡。原告陈露诉被告深圳市乐嘉丰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原告陈露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露负担。 审 判 长 刘光英人民陪审员 孙 利人民陪审员 曾孔芬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 助理 陆书瑶书 记 员 梁 麟 - 1 -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王太胜、陈用桃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1021执恢321号 下一篇 袁春丽、王洪田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329执272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