刁达明、李红梅等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302执10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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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302执1087号案件名称
刁达明、李红梅等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朝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当事人
刁达明;李红梅;刘守波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302执1087号申请执行人:刁达明,男,196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朝阳市龙城区。被执行人:李红梅,女,197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朝阳市双塔区。被执行人:刘守波,男,197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朝阳市双塔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刁达明与被执行人李红梅、刘守波其他案由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辽1302民初18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红梅、刘守波未履行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刁达明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红梅、刘守波给付欠款本金及利息。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下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并申报财产,同时对被执行人李红梅、刘守波可能在银行(信用社)、证券、车辆、住房公积金、房产等单位的财产进行网络查控及实地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上述财产调查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致使本案执行不能。现申请执行人刁达明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于 江审判员 吴建军审判员 丁彦秋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东宇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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