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东城炜方五金厂、王刚等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粤1971执191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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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1971执19135号案件名称
东莞市东城炜方五金厂、王刚等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东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东莞市东城炜方五金厂;王刚;惠州市惠阳区镇隆新兴隆铁线加工店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粤1971执19135号申请执行人东莞市东城炜方五金厂,住所地东莞市东城街道同沙科技园。经营者张金芳。被执行人王**,男,1974年0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被执行人惠州市惠阳区镇隆新兴隆铁线加工店,住所地惠州市惠阳区镇隆长龙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41381600137052。经营者王**。申请执行人东莞市东城炜方五金厂与被执行人王**、惠州市惠阳区镇隆新兴隆铁线加工店买卖合同案由纠纷一案,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19民初62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王**、惠州市惠阳区镇隆新兴隆铁线加工店应向申请执行人东莞市东城炜方五金厂支付货款498954元及相关利息,另本案执行费8063元。权利人东莞市东城炜方五金厂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东莞市东城炜方五金厂与被执行人王**、惠州市惠阳区镇隆新兴隆铁线加工店自愿协商一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正在履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东莞市东城炜方五金厂与被执行人王**、惠州市惠阳区镇隆新兴隆铁线加工店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正在履行,内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粤1971执1913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 抒 航审判员 曹 单审判员 司徒卓鹏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袁 梓 聪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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