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侯德丽、倪双莉侵权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06执2295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06执2295号
  • 案件名称

    侯德丽、倪双莉侵权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沈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侯德丽;倪双莉
  • 案件缘由

    侵权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06执2295号申请执行人:侯德丽,女,1964年1月24日出生,住址:沈阳市铁西区。被执行人:倪双莉,女,1963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上列当事人为侵权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13日做出(2019)辽0106民初15346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给付申请人各项赔偿费用共计90383.95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二审案件受理费2264.25元。在规定期限内,被执行人均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1、通过在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在银行、互联网、公积金、证券、车管所等机构有足以执行的财产登记信息;2、到工商登记部门查找财产线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财产登记信息;3、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名下存款13019.03元;4、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5、我院已对被执行人倪双莉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限制高消费措施;6、办案人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本案实现申请人债权13019.03元。截止目前,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名下现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9)辽0106民初1534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审判长  孙悦玥审判员  张 迪审判员  姚伟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葛菁华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