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宗军、伍双喜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0)湘0821执恢75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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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0)湘0821执恢75号之二案件名称
徐宗军、伍双喜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慈利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徐宗军;伍双喜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湘0821执恢7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徐宗军,男,198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慈利县。被执行人:伍双喜,男,197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慈利县。关于申请执行人徐宗军与被执行人伍双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慈利县人民法院(2020)湘0821民初76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伍双喜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徐宗军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向被执行人伍双喜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同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未查到被执行人伍双喜有银行、工商、证券、车辆等信息。于2021年5月14日向慈利县不动产档案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保险公司等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伍双喜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通过约谈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人未能提供。2021年9月3日,本院对被执行人伍双喜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同日,被执行人伍双喜自动履行39485元。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6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借款本金39000元及利息,执行到位39485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伍双喜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潘双庆审判员 张 武审判员 聂 菁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袁 宏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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