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广东金大田家居股份有限公司、黄吉祥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06民终13822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06民终13822号
  • 案件名称

    广东金大田家居股份有限公司、黄吉祥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广东金大田家居股份有限公司;黄吉祥
  • 案件缘由

    劳动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6民终1382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金大田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吴奋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曦,广东金信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招瑞敏,广东金信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吉祥,男,汉族,1987年5月8日出生,住广西桂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景明,广东信征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东金大田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与上诉人黄吉祥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均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2021)粤0607民初20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诉前和解阶段经调解,双方达成和解,上诉人广东金大田家居股份有限公司、黄吉祥分别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广东金大田家居股份有限公司、黄吉祥分别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广东金大田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和上诉人黄吉祥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因在诉前和解阶段达成和解,上诉人广东金大田家居股份有限公司、黄吉祥分别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不再收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禤敏婷审 判 员 陈星星审 判 员 侯 进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段啸楠书 记 员 吴 爽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