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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苟某某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1027执4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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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1027执480号
  • 案件名称

    赵某某、苟某某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甘肃省镇原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赵某某;苟某某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1027执480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男,198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被执行人:苟某某(曾用名苟兰苗),女,196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本院执行的(2020)甘1027民初2368号赵某某与苟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判决苟某某返还赵某某宅基地使用款45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62.5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苟某某无足额银行存款、不动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证券登记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措施。申请执行人赵某某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将执行过程及结果告知申请人,其认可本院对被执行人苟某某的财产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甘1027民初236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郑益恺审判员肖杰审判员王继彬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张      远      锋书 记 员 王      柯      为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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