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荣金、李万亮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823执69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新2823执692号案件名称
祁荣金、李万亮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尉犁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尉犁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祁荣金;李万亮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尉犁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823执692号申请执行人:祁荣金,男,198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被执行人:李万亮,男,1987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尉犁县。 本院在执行祁荣金与李万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司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李万亮本人也暂时无法联系到,因此申请人申请撤回此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823民初46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全龙审判员 吐尔逊·吐尔迪审判员 都格加甫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庄文涛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长春朝阳和润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雪松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104执保2210号 下一篇 孙加生、戴志强等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2021)陕05执复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