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祁荣金、李万亮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823执692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2823执692号
  • 案件名称

    祁荣金、李万亮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尉犁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尉犁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祁荣金;李万亮
  • 案件缘由

    民事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尉犁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823执692号申请执行人:祁荣金,男,198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被执行人:李万亮,男,1987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尉犁县。        本院在执行祁荣金与李万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司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李万亮本人也暂时无法联系到,因此申请人申请撤回此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823民初46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全龙审判员    吐尔逊·吐尔迪审判员    都格加甫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庄文涛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