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中国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丹东市分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603民初25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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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03民初2502号案件名称
唐某、中国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丹东市分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唐某;中国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丹东市分公司;丹东市某某某某工程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603民初2502号原告:唐某,女,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委托代理人:孙长江,男,锡伯族,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委托代理人:付皓羽,女,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被告:中国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丹东市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负责人:肇某某。第三人:丹东市某某某某工程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法定代表人:叶某。委托代理人:李祥玉,男,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诉被告中国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丹东市分公司、第三人丹东市某某某某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80元,减半收取1340元,由原告唐某承担。退还原告诉讼费1340元。审 判 长 张 莹人民陪审员 刘美娜人民陪审员 赵紫叶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刘赫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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