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安康高新金州投资有限公司、安康市汉滨区元亨屠宰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02执22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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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02执2228号案件名称
陕西安康高新金州投资有限公司、安康市汉滨区元亨屠宰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陕西安康高新金州投资有限公司;安康市汉滨区元亨屠宰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张万明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02执2228号申请人:陕西安康高新金州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安康市高新区居尚现代城11号楼B单元10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91305342XXXX。法定代表人:王晓慧,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无欣欣,系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安康市汉滨区元亨屠宰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安康市汉滨区张滩镇王湾村二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0267614XXXXY。法定代表人:张万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张万明,男,汉族,出生于1971年5月16日,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本区陈家沟村三组,系安康市汉滨区元亨屠宰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身份证号码:61240119710516XXXX。申请人陕西安康高新金州投资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陕0902民初228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即由被执行人安康市汉滨区元亨屠宰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张万明向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530万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此申请人陕西安康高新金州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陕0902执2228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尹 明审判员 冯 超审判员 张世钧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魏传余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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