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荣娟、甘芝恩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2021)桂1103民初18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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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1103民初1880号案件名称
曾荣娟、甘芝恩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审理法院
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贺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曾荣娟;甘芝恩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1-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21)桂1103民初1880号原告:曾荣娟,女,1985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贺州市平桂区。被告:甘芝恩,男,198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贺州市平桂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向,男,1986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贺州市平桂区。原告曾荣娟与被告甘芝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曾荣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甘芝恩归还欠款28000元、误工费交通费6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8年9月14日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28000元,被告立写了欠条交原告收执,并约定2019年10月31日前归还。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为此,原告诉至法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组织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双方确认被告甘芝恩尚欠原告曾荣娟借款20800元,该款由被告甘芝恩于2021年-2-10月31日前支付完毕;二、案件受理费515元,减半收取计25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甘芝恩负担,该款由被告甘芝恩于2021年10月31日前支付给原告曾荣娟。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如果未按本调解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调解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 判 员 张媛月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李伶姣-3-书 记 员 戚瑞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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