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宇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1181执5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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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1181执514号案件名称
刘宇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北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刘宇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1181执514号被执行人:刘宇,男,198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原住黑龙江省北安市,现在凤凰山监狱服刑。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刘宇罚金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安市人民法院(2020)黑1181刑初73号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刘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缴纳罚金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刘宇名下无银行账户存款、无证券、无股权、无公积金账户存款,其名下有房屋登记信息、有车辆登记信息。依据(2020)黑1181刑初73号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退赔被害单位黑河市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法所得人民币3445067.00元,因被执行人刘宇名下财产不足以清偿对被害单位的退赔款,依据退赔案件优先于罚金案件执行原则,经合议庭合议决定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剩余未执行数额为被执行人应缴纳罚金数额3000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付长俊审判员 胡 伟审判员 王海宏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朱 丹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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