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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1执5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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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921执533号
  • 案件名称

    刘某某、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阴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刘某某;李某某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21执533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杨某某,女,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履行协议,由被执行人李某某、杨某某于2021年10月31日前履行50000元,剩余欠款于2022年8月31日前履行完毕,申请人对该履行协议表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921执53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唐志刚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张 冰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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