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1执5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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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21执533号案件名称
刘某某、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阴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刘某某;李某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21执533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杨某某,女,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履行协议,由被执行人李某某、杨某某于2021年10月31日前履行50000元,剩余欠款于2022年8月31日前履行完毕,申请人对该履行协议表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921执53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唐志刚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张 冰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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