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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岐英、袁喜宁运输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1022执8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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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1022执818号
  • 案件名称

    宋岐英、袁喜宁运输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甘肃省环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宋岐英;袁喜宁
  • 案件缘由

    运输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1022执818号申请人:宋岐英,男,1987年3月4日出生,宁夏盐池县人。被执行人:袁喜宁,男,1988年5月5日出生,甘肃省环县人。申请执行人宋岐英与被执行人袁喜宁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环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30日作出(2020)甘1022民初3250号民事判决书,判由袁喜宁向宋岐英支付运输费34484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59元。由于被执行人袁喜宁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宋岐英于2021年4月1日向环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后,由执行庭负责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袁喜宁长期下落不明,依法向其家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并申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后,因袁喜宁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袁喜宁发出悬赏、限制消费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临控。而后,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袁喜宁的财产进行了网络查控,经查,被执行人袁喜宁名下无基金、无房产、无车辆、证券及股票等可供执行财产,在赴袁喜宁户籍所在地实地调查后,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亦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执行,经申请人宋岐英同意后,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袁喜宁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宋岐英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本次执行,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熟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袁喜宁的财产线索、具有还款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宋岐英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军宏审判员  杨 奎审判员  张真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单雪翠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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