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小亮、西安泉顺实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7民初14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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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7民初1421号案件名称
张小亮、西安泉顺实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张小亮;西安泉顺实业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高陵区支行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17民初1421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高陵区支行,住所地:西安市高陵区。负责人:佘俊,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华,泰和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薛伟,泰和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小亮,男,198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清水县。被告:西安泉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陵区。法定代表人:张致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熙艳,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江智,该公司副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高陵区支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高陵支行”)与被告张小亮、被告西安泉顺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建设银行高陵支行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其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136元,减半收取计2568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高陵区支行承担(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5136元,本院退付其2568元)。 审 判 员 贾红梅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张朵朵书 记 员 张 盼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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