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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小龙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22执147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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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22执1475号之一
  • 案件名称

    白小龙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府谷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白小龙
  • 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22执1475号之一被执行人:白小龙,男性,1996年10月27出生,汉族,住府谷县。本院在执行白小龙罚金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21)陕0822刑初134号刑事判决书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立案执行。依法应对被执行人白小龙名下银行账户及网络账户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白小龙名下银行账户存款及网络账户资金,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吴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媛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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