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小龙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22执1475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822执1475号之一案件名称
白小龙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府谷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白小龙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22执1475号之一被执行人:白小龙,男性,1996年10月27出生,汉族,住府谷县。本院在执行白小龙罚金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21)陕0822刑初134号刑事判决书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立案执行。依法应对被执行人白小龙名下银行账户及网络账户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白小龙名下银行账户存款及网络账户资金,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吴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媛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龚于江与张瑞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521执962号 下一篇 周开怀、沈齐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81执4822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