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于江与张瑞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521执9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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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521执962号案件名称
龚于江与张瑞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泸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龚于江;张瑞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521执962号申请执行人:龚于江,男,1982年9月2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被执行人:张瑞,男,1991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申请执行人龚于江与被执行人张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效力的(2021)川0521民督11号支付令,被执行人张瑞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龚于江工资7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龚于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张瑞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失信决定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张瑞立即履行(2021)川0521民督11号支付令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二、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张瑞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证券、网络资金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1.查明被执行人张瑞所有川E3××××号比亚迪牌汽车一辆,本院于2021年7月2日在泸州市车辆管理所予以查封,但未能控制车辆。2.查明被执行人张瑞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三、到被执行人张瑞户口地泸县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张瑞长期在外,村上无房屋,户口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四、已对被执行人张瑞限制高消费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五、经关联案件检索,发现被执行人在多个法院有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未发现被执行人张瑞有作为申请执行人和申请保全人的案件。六、已将执行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龚于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张瑞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法院的调查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对查明的财产已采取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张瑞暂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川0521执96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张瑞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龚于江履行(2021)川0521民督11号支付令中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龚于江发现被执行人张瑞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 非审 判 员 舒 婉审 判 员 毛启君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周 易书 记 员 余慧玲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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