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王素芳、周旭阳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4004民初901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4004民初901号
  • 案件名称

    王素芳、周旭阳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霍尔果斯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霍尔果斯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王素芳;周旭阳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尔果斯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4004民初901号原告:王素芳,女,1975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霍尔果斯市。    被告:周旭阳,男,198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霍城县。    原告王素芳与被告周旭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立案。原告王素芳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素芳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素芳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素芳负担。    审判员    古利米热哈尔其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迪娜尔阿衣肯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