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素芳、周旭阳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4004民初9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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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4004民初901号案件名称
王素芳、周旭阳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霍尔果斯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霍尔果斯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王素芳;周旭阳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尔果斯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4004民初901号原告:王素芳,女,1975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霍尔果斯市。 被告:周旭阳,男,198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霍城县。 原告王素芳与被告周旭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立案。原告王素芳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素芳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素芳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素芳负担。 审判员 古利米热哈尔其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迪娜尔阿衣肯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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