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茂乾、丹东荣升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6民终19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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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民终1989号案件名称
周茂乾、丹东荣升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周茂乾;丹东荣升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6民终198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茂乾,男,1951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丹东荣升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福春街3-14号。法定代表人:荣旭,系该公司经理。上诉人周茂乾与被上诉人丹东荣升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2021)辽0603民初23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上诉人作为买房人,与卖房人荣旭、居间方丹东荣升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1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编号0014518),购买荣旭所有的坐落于丹东市元宝区房屋。现上诉人以被上诉人丹东荣升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为被告请求判决上述所签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退还上诉人定金1万元。本案被上诉人丹东荣升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为房屋买卖合同的居间方,并不是房屋买卖合同的相对方。涉案《房屋买卖合同》既包含了房屋买卖双方的买卖关系,又包含了房屋买卖双方同房屋中介公司的居间服务关系。上诉人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返还定金,实际上涉及合同各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故本案的处理结果与卖房人荣旭有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的规定,一审法院应当通知荣旭参加诉讼。一审法院未通知荣旭的参加诉讼,遗漏案件当事人。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应当基于周茂乾的诉讼主张,根据法律规定,查明本案事实,明确相关法律责任,依法重新作出裁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2021)辽0603民初237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周茂乾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张广林审 判 员 李 莉审 判 员 仲莉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张泓泉书 记 员 高婧涵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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