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广联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张掖市鼎盛节能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702执恢9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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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702执恢946号案件名称
渭南市广联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张掖市鼎盛节能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张掖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渭南市广联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张掖市鼎盛节能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702执恢946号申请执行人:渭南市广联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地址:渭南市高新区关中环线南安雷村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10501107006418。法定代表人:王晖军,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娅萍,系甘肃金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掖市鼎盛节能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地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张肃公路以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576276704C。法定代表人:李璋,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渭南市广联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掖市鼎盛节能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9日作出的(2017)甘0702民初199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被执行人张掖市鼎盛节能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渭南市广联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案件款328998元。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渭南市广联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受理。案件执行过程如下:1.2021年5月25日,我院向申请执行人渭南市广联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诚信诉讼承诺书,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张掖市鼎盛节能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财产线索。2.2021年5月27日,本院依法分别向被执行人张掖市鼎盛节能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法律文书。3.2021年5月26日,2021年6月17日,2021年8月11日,本院通过三次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财付通、支付宝、保险、民政、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甘D24560号凌字牌、甘D2923号凌字牌、甘D2××××号北方奔驰牌汽车各一辆,上述车辆经本院(2020)甘0702执4622号案件主办人委托白银市交警大队查询车辆抵押信息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查封车辆,经查询上述车辆于2017年5月9日已全部转出。4.2021年6月17日,本院向张掖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反馈未发现不动产登记信息。5.2021年6月26日,本院经过调查,被执行人公司已停业,本院涉及执行案件38件,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璋下落不明,无法联系。6.2021年9月3日,本院再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财付通、支付宝、保险、民政、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反馈再未发现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7.2021年9月8日,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令。8.2021年9月7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渭南市广联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328998元,未能执行到位标的328998元。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后,反馈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汤增国审判员 李 匀审判员 宋心宇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安 鹏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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