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石辉、陶艳辉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322执5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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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322执595号案件名称
罗石辉、陶艳辉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化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罗石辉;陶艳辉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322执595号申请执行人罗石辉,男,198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村民,住新化县。被执行人陶艳辉,女,198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村民,户籍地新化县。罗石辉与陶艳辉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新化县人民法院(2020)湘1322民初26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罗石辉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陶艳辉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陶艳辉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陶艳辉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罗石辉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陶艳辉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伍芬喜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化县人民法院(2020)湘1322民初26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胜林审 判 员 曾均安审 判 员 刘胜和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刘桂平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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