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海峰、康保县筑安保温材料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冀0723财保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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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723财保32号案件名称
张海峰、康保县筑安保温材料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康保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康保县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张海峰;康保县筑安保温材料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康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723财保32号申请人:张海峰,男,197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康保县。被申请人:康保县筑安保温材料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康保县石材园区。法人代表:卢晓勇,公司董事长。申请人张海峰与被申请人康保县筑安保温材料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张海峰于2021年9月17号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康保县筑安保温材料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在康保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城关信用社账户(账号:48×××56)存款100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康保县筑安保温材料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在康保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城关信用社账户(账号:48×××56)存款1000000元予以冻结。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张海峰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张 晖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董书艳书 记 员 王小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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