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亮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2021)晋05刑更3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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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5刑更354号案件名称
陈亮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城市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陈亮案件缘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5刑更354号罪犯陈亮,男,1981年1月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山西省沁县人,现在山西省晋城监狱服刑。山西省沁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5日作出(2018)晋0430刑初7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亮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服刑期间已缴纳),刑期自2018年7月23日至2026年9月22日止。于2019年1月8日押晋城监狱集训,2019年3月22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执行机关山西省晋城监狱提出(2021)晋城监减字第563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亮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2019年3月至2020年10月,积极参加思想、技术教育,各科考试成绩合格,到课率100%。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出勤率100%。受到监狱表扬奖励二次,余519分。上述事实,有罪犯陈亮的认罪悔过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日常考核情况统计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亮予以减刑六个月。刑期至2026年3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丽审判员 延福胜审判员 范建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孔 钰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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