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念虎等于念兵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4执保10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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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324执保1091号案件名称
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念虎等于念兵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玛纳斯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念虎;于念兵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4执保1091号申请保全人: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玛纳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凤城西路87号。 法定代表人:程强,该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彦明(该行资产清收部经理),男,1968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被保全人:于念虎,男,197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被保全人:于念兵,男,汉族,1956年9月19日出生,农民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申请保全人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于念虎、于念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玛民二初字第002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保全人请求查封、冻结被保全人于念虎、于念兵名下价值相当于人民币53,963.33元的财产。经查被保全人于念虎、于念兵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等银行及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开设有账户。本院依法对被保全人账户存款在53,963.33元内进行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保全人于念兵在中国工商银行贵州省贵阳中华路支行尾号8752账号(实际冻结301.65元),中国工商银行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分行尾号3891账户(实际冻结64.24元)银行存款53,963.33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冻结被保全人于念兵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尾号7917账号(实际冻结0.00元),尾号5163账号(实际冻结0.19元),尾号5018账户(实际冻结0.19元),尾号2666账户(实际冻结0.00元)银行存款53,963.33元,冻结期限一年; 三、冻结被保全人于念兵在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市场口支行尾号8928账号(实际冻结36.43元)银行存款53,963.33元,冻结期限一年; 四、冻结被保全人于念兵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玛纳斯县支行尾号1970账号(实际冻结15.25元)银行存款53,963.33元,冻结期限一年; 五、冻结被保全人于念兵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尾号f122账号(实际冻结35.80元)存款53,963.33元,冻结期限一年; 六、冻结被保全人于念虎在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乐土驿支行尾号5171账号(实际冻结498.82元),尾号5551账户(实际冻结0.00元),尾号5185账户(实际冻结0.00元),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凤城支行尾号7888账号(实际冻结216.11元),在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乐土驿支行尾号1453账户(实际冻结11.70元)银行存款53,963.33元,冻结期限一年; 七、冻结被保全人于念虎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市延安北路支行尾号3069账户(实际冻结122.71元),尾号1124账户(实际冻结0.00元),银行存款53,963.33元,冻结期限一年; 八、冻结被保全人于念虎在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尾号3022账户(实际冻结1.88元)存款53,963.33元,冻结期限一年; 九、冻结被保全人于念虎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尾号b78b账户(实际冻结140.55元)存款53,963.33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罗归海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娜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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