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显林、张林玉恢复原状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青2523民初8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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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青2523民初885号案件名称
罗显林、张林玉恢复原状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贵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贵德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罗显林;张林玉案件缘由
恢复原状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海省贵德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青2523民初885号原告:罗显林,男,1969年2月7日生,汉族,住贵德县。 被告:张林玉,男,1970年3月1日生,汉族,住贵德县。 原告罗显林与被告张林玉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原告罗显林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显林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罗显林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罗显林负担。 审判员 马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秦文军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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