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非诉保全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常德鹏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汪其伟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湘0722财保23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722财保23号
  • 案件名称

    常德鹏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汪其伟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汉寿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汉寿县
  •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常德鹏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汪其伟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722财保23号申请人:常德鹏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津市市汪家桥办事处桥北社区银苑路1152号。法定代表人:李俊,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汪其伟,男,198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申请人常德鹏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汪其伟的银行存款17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汪其伟同等价值的财产。担保人卜忠杰以田野牌湘J×××××轻型栏板货车、担保人李俊以吉利美日牌湘J×××××小型轿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常德鹏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常德鹏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汪其伟银行存款170000元及同等价值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二、查封担保人卜忠杰的田野牌湘J×××××轻型栏板货车、担保人李俊的吉利美日牌湘J×××××小型轿车,查封期限为二年。案件申请费1370元,由申请人常德鹏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陈静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龚慧慧书 记 员 冯 旭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