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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湖县近湖恒新建筑装潢服务部、江苏安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921执69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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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921执695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建湖县近湖恒新建筑装潢服务部、江苏安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响水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建湖县近湖恒新建筑装潢服务部;江苏安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921执69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建湖县近湖恒新建筑装潢服务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925MA1UY9A85B,住所地建湖县。经营者:曹恒刚,该服务部负责人。被执行人:江苏安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1MA1NXFGF5L,住所地响水县。法定代表人:程飞,该公司总经理。建湖县近湖恒新建筑装潢服务部与江苏安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921民初506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江苏安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应于2020年3月31日前给付建湖县近湖恒新建筑装潢服务部工程款310772.65元;如未按期足额履行,另需承担自2018年5月17日直至偿还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及加算3000元违约金。因江苏安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法定义务,建湖县近湖恒新建筑装潢服务部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责令其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同时向申请执行人发出廉政监督卡、执行告知书,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提示执行风险。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及线下查控措施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具体执行情况如下:2021年3月20日,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已被另案保全。同日,本院对查询的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冻结期限一年。2021年3月23日,本院至盐城市车管所依法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机动车进行了查封(未实际扣押),查封期限二年。2021年5月28日,本院执行干警进行线下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公司现已处于停产状态。2021年9月15日,本院再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同日,本院通过微信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已采取的相关执行措施,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予以认可。本院认为,生效的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履行能力。本案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如本院作出的上述查封、冻结措施期限届满,需继续查封、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在期限届满前15日书面向本院申请继续查封、冻结。逾期未申请的,查封、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损失由申请执行人自行负责。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贺永刚审判员  史伟冬审判员  张文书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卫卫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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