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乡支行、喻亚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82民初74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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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82民初7413号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乡支行、喻亚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宁乡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宁乡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乡支行;喻亚红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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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82民初7413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乡支行,经营场所宁乡市玉潭镇八一路244号。负责人:宋宗伟,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桂兴,男,196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珍,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喻亚红,女,1989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乡支行与被告喻亚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乡支行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乡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乡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乡支行负担。审判员 陈峣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璐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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