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元贵、王秉贵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29民终14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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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9民终1497号案件名称
李元贵、王秉贵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当事人
李元贵;王秉贵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29民终149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元贵,男,1972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瓦提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秉贵,男,196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瓦提县。 上诉人李元贵因与被上诉人王秉贵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瓦提县人民法院(2021)新2928民初4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二审期间上诉人李元贵围绕上诉请求提交了新的证据,经审查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瓦提县人民法院(2021)新2928民初46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瓦提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李元贵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397.0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丁占国审判员 古扎力努尔·阿布都热西提审判员 张馨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明明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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