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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元贵、王秉贵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29民终14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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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29民终1497号
  • 案件名称

    李元贵、王秉贵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
  • 当事人

    李元贵;王秉贵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29民终149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元贵,男,1972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瓦提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秉贵,男,196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瓦提县。    上诉人李元贵因与被上诉人王秉贵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瓦提县人民法院(2021)新2928民初4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二审期间上诉人李元贵围绕上诉请求提交了新的证据,经审查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瓦提县人民法院(2021)新2928民初46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瓦提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李元贵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397.0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丁占国审判员    古扎力努尔·阿布都热西提审判员    张馨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明明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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