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淑娴与齐海涛、刘亚东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21)吉0822民监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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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822民监7号案件名称
赵淑娴与齐海涛、刘亚东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通榆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赵淑娴;齐海涛;刘亚东;通榆县鹤原公路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分公司白城中心支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822民监7号原审原告:赵淑娴,女,1965年9月11日生,汉族,职员,住吉林省通榆县。 原审被告:齐海涛,男,1983年3月15日生,汉族,司机,住吉林省通榆县。 原审被告:刘亚东,男,1966年9月10日生,汉族,无业,住吉林省通榆县。 原审被告:通榆县鹤原公路客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宪伟。 原审被告: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分公司白城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陈志刚。 原审原告赵淑娴与原审被告齐海涛、刘亚东、通榆县鹤原公路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分公司白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8日作出(2020)吉0822民初33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 审判长 张志立审判员 包玉龙审判员 胡文建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雪莲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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