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金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升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赣1027民初35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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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赣1027民初354号之一案件名称
江西金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升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金溪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金溪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江西金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升留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1027民初354号之一原告:江西金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溪县秀谷镇园湖南路11号。法定代表人:罗剑,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武,金溪农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国林,资产管理事业部员工。被告:徐升留,男,196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金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林,江西民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江西金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升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2021年7月1日,原、被告向本院申请庭外和解两个月。2021年9月15日,原告江西金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西金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638元减半收取4319元,由江西金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莎莎审 判 员 王 欢人民陪审员 邓国琴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偲越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1027民初354号之一原告:江西金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溪县秀谷镇园湖南路11号。法定代表人:罗剑,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武,金溪农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国林,资产管理事业部员工。被告:徐升留,男,196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金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林,江西民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江西金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升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2021年7月1日,原、被告向本院申请庭外和解两个月。2021年9月15日,原告江西金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西金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638元减半收取4319元,由江西金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莎莎审 判 员 王 欢人民陪审员 邓国琴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偲越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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