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丽芳、孙希奎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329执1592号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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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329执1592号之五案件名称
刘丽芳、孙希奎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临沭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刘丽芳;孙希奎;临沂常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329执1592号之五申请执行人:刘丽芳。被执行人:孙希奎。被执行人:临沂常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本院于2021年08月11日作出的(2021)鲁1329执1592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孙希奎名下银行存款。现本案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孙希奎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鹏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梦晴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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