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环县支行、郭志东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甘1022执9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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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1022执990号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环县支行、郭志东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环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环县支行;郭志东;黄亮亮;庞向宁;文三玲;吴生华;李生粉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4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甘1022执990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环县支行被执行人:郭志东,男,1979年7月1日出生,农民,甘肃省环县人。被执行人:黄亮亮,男,1980年7月5日出生,农民,甘肃省环县人。被执行人:庞向宁,男,1982年10月1日出生,农民,甘肃省环县人。被执行人:文三玲,女,1984年8月28日出生,农民,甘肃省环县人。被执行人:吴生华,男,1962年4月13日出生,农民,甘肃省环县人。被执行人:李生粉,女,1964年1月17日出生,农民,甘肃省环县人。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环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郭志东、黄亮亮、庞向宁、文三玲、吴生华、李生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甘1022民初35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环县支行于2021年5月11日申请环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由被执行人郭志东、黄亮亮、庞向宁、文三玲、吴生华、李生粉支付借款59999.98元及利息6920.12元、案件受理费1459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8月3日强制扣划被执行人郭志东名下存款75601元(含926元执行费),申请人于2021年8月13日已领取完毕,本案案件款全部执行完毕。本院认为,环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甘1022民初359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甘1022民初359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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