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新洪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322执14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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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322执1429号案件名称
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新洪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新化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新洪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322执1429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化县梅苑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谟放,该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万华,该行法律事务部原总经理,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刘新洪,男,197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化县。申请执行人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新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新化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20日做出的(2021)湘1322民初23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2021年8月1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刘新洪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8月17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于2021年8月18日向新化县房地产管理局、新化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与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对被执行人刘新洪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于2021年9月26日将被执行人刘新洪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通过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26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23.6844万元,尚有23.6844万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人献审判员 袁仕斌审判员 曾均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红霞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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