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小云、王兴民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528执1074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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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528执1074号之二案件名称
谢小云、王兴民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宁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谢小云;王兴民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528执107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谢小云,女,198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新宁县。被执行人:王兴民,男,1989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新宁县。申请执行人谢小云与被执行人王兴民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新宁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5日作出的(2021)湘0528民初3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王兴民始终未按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谢小云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小云与被执行人王兴民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王兴民名下银行存款、网络资金、工商、不动产、住房公积金及保险登记信息后,在本院即将采取下一步执行措施时,申请执行人谢小云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0528执107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松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宁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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