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良、高燕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102民初831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冀0102民初8310号案件名称
马良、高燕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马良;高燕;周顺田;周铁山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02民初8310号原告:马良,男,1990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高邑县。委托代理人:张小娟,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燕,女,1967年1月23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被告:周顺田,男,1960年6月4日生,汉族,住。被告:周铁山,男,1988年11月5日生,汉族,住。原告马良诉被告高燕、周顺田、周铁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审批立案。原告马良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良撤回起诉。按简易程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15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苏维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向 艺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刘晓民、鲁永刚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021执2243号之二十一 下一篇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乡市支行、胡嘉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82民初87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