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志强、深圳市海大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202民初60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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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02民初6009号案件名称
吴志强、深圳市海大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怀化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吴志强;深圳市海大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202民初6009号原告:吴志强,男,汉族,1972年6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深圳市海大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马家龙工业区40栋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0848379X8。法定代表人:高峰。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志强诉被告深圳市海大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海大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志强撤回对被告深圳市海大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91元,减半收取245.5元,由原告吴志强负担。审 判 员 张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欧洁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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