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冠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赖杰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粤0606财保28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粤0606财保288号案件名称
深圳市冠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赖杰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佛山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深圳市冠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赖杰雄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606财保288号申请人:深圳市冠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临海大道59号海运中心口岸楼612B房。法定代表人:姚少惠。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开鸿,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赖杰雄,男,199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县。申请人深圳市冠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7日向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赖杰雄在银行的存款191801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深圳市冠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于2020年11月16日出具的保单号为AGUZ080Z012Q004118K,担保金额为191801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提供担保。2021年8月26日,广州仲裁委员会将深圳市冠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赖杰雄之间关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穗仲案字第12526号受理仲裁申请通知书、财产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财产保全提请函等提交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深圳市冠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赖杰雄在银行的存款191801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1479.01元,由申请人深圳市冠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蔡少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卢海宝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606财保288号申请人:深圳市冠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临海大道59号海运中心口岸楼612B房。法定代表人:姚少惠。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开鸿,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赖杰雄,男,199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县。申请人深圳市冠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7日向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赖杰雄在银行的存款191801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深圳市冠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于2020年11月16日出具的保单号为AGUZ080Z012Q004118K,担保金额为191801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提供担保。2021年8月26日,广州仲裁委员会将深圳市冠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赖杰雄之间关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穗仲案字第12526号受理仲裁申请通知书、财产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财产保全提请函等提交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深圳市冠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赖杰雄在银行的存款191801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1479.01元,由申请人深圳市冠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蔡少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卢海宝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董永贺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01执6708号之一 下一篇 吴志强、深圳市海大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202民初600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