瞿平、戴柱中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802民初19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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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802民初1993号案件名称
瞿平、戴柱中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瞿平;戴柱中;戴玉婷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802民初1993号原告:瞿平,男。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绍刚,张家界市永定区中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戴柱中,男。第三人:戴玉婷,女。原告瞿平与被告戴柱中及第三人戴玉婷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原告瞿平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瞿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2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计326元,由原告瞿平负担。审判员 向延忠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陈巧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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