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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和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724民初28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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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724民初2894号
  • 案件名称

    绵阳和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绵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绵阳和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敏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724民初2894号原告:绵阳和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花荄镇恒源大道。法定代表人:梁俊,系公司总经理。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燕,四川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敏,女,198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原告绵阳和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原告绵阳和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绵阳和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绵阳和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于先调阶段撤诉,免于收取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梁 睿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丹丹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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