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和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724民初28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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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724民初2894号案件名称
绵阳和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绵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绵阳和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敏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724民初2894号原告:绵阳和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花荄镇恒源大道。法定代表人:梁俊,系公司总经理。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燕,四川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敏,女,198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原告绵阳和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原告绵阳和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绵阳和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绵阳和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于先调阶段撤诉,免于收取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梁 睿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丹丹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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