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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鑫塑源实业有限公司、盘锦陆海达船舶燃料油有限公司责令退赔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005执2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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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005执263号
  • 案件名称

    辽宁鑫塑源实业有限公司、盘锦陆海达船舶燃料油有限公司责令退赔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辽宁鑫塑源实业有限公司;盘锦陆海达船舶燃料油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责令退赔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005执263号被执行人辽宁鑫塑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青年大街390号C座17层。法定代表人:刘成思,投资人和实际经营者孙晓军。被执行人盘锦陆海达船舶燃料油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辽滨经济区。法定代表人:刘秀丽,投资人和实际经营者孙晓军。辽宁鑫塑源实业有限公司、盘锦陆海达船舶燃料油有限公司责令退赔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30000000元。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执行,于2021年8月11日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调查,经查询被执行人辽宁鑫塑源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有车牌号为辽A×××××、辽A×××××号汽车,已被本案查封。辽宁鑫塑源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沈阳市和平区青年大街390号21座房产,已被本案轮候查封,暂无处置可能,被执行人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嘉琦人民陪审员  李程程人民陪审员  刘 源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刘芳妤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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