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玉泉路支行与张丹、聂宏阔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陕0425财保2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425财保23号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玉泉路支行与张丹、聂宏阔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礼泉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张丹;聂宏阔;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玉泉路支行案件缘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二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425财保23号 申请人: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路支行,住所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负责人:高某某,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治清、张雯,陕西渭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聂某某,男,1984年3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陕西省礼泉县,现住礼泉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申请人:张某,女,198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陕西省富平县,现住礼泉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申请人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路支行于2021年7月29日向咸阳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登记在被申请人聂某某名下位于咸阳市礼泉县(产权证号为:某某权证某某字第xxxxxxxx)的单元房予以查封。申请人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路支行以其出具的保证函提供担保。2021年9月3日,咸阳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路支行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登记被申请人聂某某名下位于咸阳市礼泉县XX苑XX户(产权证号为:某某权证某某字第xxxxxxxx)的单元房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同意,任何人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办理转移、变更、过户、隐匿、损毁、变卖、抵押、质押、典当、赠予等处分行为,否则,本院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步超 二○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乔 茜 1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王大鹏、桓仁盛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辽0522执418号 下一篇 沈阳市法瀛互联网服务有限公司、李坤华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04民初84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