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大鹏、桓仁盛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辽0522执4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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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522执418号案件名称
王大鹏、桓仁盛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王大鹏、桓仁盛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21)辽0522执418号王大鹏、桓仁盛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2020)辽0522民初26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执行的王大鹏申请桓仁盛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被执行人桓仁盛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大鹏已认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执行完毕方式结案。特此通知。审判长 朱福忱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林海龙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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