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豪阳贸易有限公司、陈小雷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402民初23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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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402民初2399号案件名称
邯郸市豪阳贸易有限公司、陈小雷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邯郸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邯郸市豪阳贸易有限公司;陈小雷;孙金凤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402民初2399号原告:邯郸市豪阳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光明南大街148号城市新秀小区1-1205。法定代表人:王风山,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军,邯山区明生法律服务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小雷,男,198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魏县。被告:孙金凤,女,198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内黄县。邯郸市豪阳贸易有限公司与陈小雷、孙金凤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原告邯郸市豪阳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邯郸市豪阳贸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计85元,由邯郸市豪阳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慧田人民陪审员 朱靖珍人民陪审员 孙立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琳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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