麦麦提江·赛麦提、叶城县胜丰农民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3126执8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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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3126执872号案件名称
麦麦提江·赛麦提、叶城县胜丰农民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叶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叶城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麦麦提江·赛麦提;叶城县胜丰农民专业合作社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叶城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3126执872号申请执行人:麦麦提江·赛麦提,男,1988年7月18日出生,维吾尔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叶城县。 委托代理人:赛麦提·吾守尔,男,1957年7月15日出生,维吾尔族,农民,现住叶城县。 被执行人:叶城县胜丰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叶城县洛克乡牲畜产业示范园区。 负责人:张胜利,该合作社负责人。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麦麦提江·赛麦提与被执行人叶城县胜丰农民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新3126民初7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叶城县胜丰农民专业合作社支付申请执行人麦麦提江·赛麦提玉米款29878.1元,执行费348元,合计30226.1元。 在执行中,双方本着自愿、公平、公正的原则,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叶城县胜丰农民专业合作社于2021年10月3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麦麦提江·赛麦提支付5000元,2021年11月30日前支付5000元,2021年12月30日前支付5000元,2022年1月30日前支付5000元,2022年2月28日前支付5000元,2022年3月30日前支付5226.1元,由于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并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3126执87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波审判员 艾尼瓦尔·马木提审判员 李川二○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于晓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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