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洪波、冯辉玲等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181执恢136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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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81执恢1366号之一案件名称
何洪波、冯辉玲等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浏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何洪波;冯辉玲;徐松竹;何祥;浏阳市美的出口烟花制造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0181执恢1366号之一徐松竹、何祥、冯辉玲、何洪波、浏阳市美的出口烟花制造有限公司:本院执行的徐松竹申请何祥、何洪波、冯辉玲、纠纷一案,经被执行人何祥、浏阳市美的出口烟花制造有限公司、何洪波、冯辉玲自动履行,恢复执行金额17800元,申请执行人已支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自动履行方式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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