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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洪波、冯辉玲等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181执恢136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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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81执恢1366号之一
  • 案件名称

    何洪波、冯辉玲等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浏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何洪波;冯辉玲;徐松竹;何祥;浏阳市美的出口烟花制造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0181执恢1366号之一徐松竹、何祥、冯辉玲、何洪波、浏阳市美的出口烟花制造有限公司:本院执行的徐松竹申请何祥、何洪波、冯辉玲、纠纷一案,经被执行人何祥、浏阳市美的出口烟花制造有限公司、何洪波、冯辉玲自动履行,恢复执行金额17800元,申请执行人已支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自动履行方式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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