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开福区建宏建筑机械租赁服务部、中国有色金属长沙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11民初730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111民初7303号案件名称
长沙市开福区建宏建筑机械租赁服务部、中国有色金属长沙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长沙市开福区建宏建筑机械租赁服务部;中国有色金属长沙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阳龙案件缘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11民初7303号原告:长沙市开福区建宏建筑机械租赁服务部。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秀峰街道鹅羊山社区长塘冲组259号(周桔辉私宅)。经营者:易爱国,男,197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汨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茜,湖南上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有色金属长沙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振华路579号康庭园1栋101号。法定代表人:廖从荣。委托诉讼代理人:傅蓓喆,女,1998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华容县,系公司员工。被告:阳龙,男,197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乡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市开福区建宏建筑机械租赁服务部诉被告中国有色金属长沙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阳龙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市开福区建宏建筑机械租赁服务部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有色金属长沙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阳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市开福区建宏建筑机械租赁服务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市开福区建宏建筑机械租赁服务部撤回对被告中国有色金属长沙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阳龙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384元,由原告长沙市开福区建宏建筑机械租赁服务部负担。审 判 长 杨 华人民陪审员 黄忠伟人民陪审员 李玲芝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粟 微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蒋晶晶、罗征敏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324执928号 下一篇 何洪波、冯辉玲等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181执恢1366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