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富帮、西宁九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2021)青02执监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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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青02执监1号案件名称
张富帮、西宁九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海东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张富帮;西宁九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青02执监1号申请执行人:张富帮,男,1961年1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泽、文澜枫,青海树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西宁九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0710447325D,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小桥大街22号。 法定代表人:王九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国铭,该公司法务。 申请执行人张富帮与被执行人西宁九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合并执行过程中,于2018年11月26日作出了(2018)青02执9号之五、(2018)青02执61号之三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裁定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效力等级法律 公布日期2017.06.27时效性现行有效 》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之第二百零六条【原裁判和调解书执行中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王海林审判员晁兰军审判员王海龙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董皎书记员马啟英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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